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从内在属性分析,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种社会中介组织,具有自己的突出特点:①由专业人士组成,日常经营中消耗的成本主要是人力成本,物质投资无需太大。同时,收费(委托人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费用)不含有利润因素,仅仅是注册会计师体力和脑力劳动的消耗、税费、风险因素和智力(教育培训)投资的补偿,不同于一般企业;②生存和发展完全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而执业质量的高低取决于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胜任能力、专业判断和实务经验等。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以人合为主,而非以资合为主。这一点不同于公司制企业;③为客户提供审计及其相关服务时,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重,决不能为了迎合客户的需要而肆意歪曲事实,践踏职业操守。只能在职业操守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合理的专业判断,来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与盈利性公司“以客户为上帝”的宗旨具有质的区别。④客户支付高额的报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是希望注册会计师能够以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提高其会计报表的公信度,有助于公众进行经营投资时明智地决策。相应,根据收益和风险对等的原则,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个高风险行业,注册会计师应为由于发表不当的意见给公众造成的损失承担高额赔偿。由此可见,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是具有盈利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这与社会公众的期望相差甚远。
从国际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来看,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制、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四种组织形式。适应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应对客户负无限责任,这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因此,合伙人制度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主流组织形式。但为了从磨难(如高额赔偿)中造就出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而不是“发展一个倒下一个”),有必要使无过错的合伙人免受过错合伙人的牵连。由此产生了合伙人制度的不同组织形式(如普通合伙制、有限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同时,在市场的筛选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制度也不断摒弃规模、风险承担、经营管理上的障碍,朝着大规模、合理承担风险、有效经管管理的方向发展。
目前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事务所占总数的86%,合伙制事务所仅占总数的14%。社会普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对社会公众负无限责任的合伙制,不过,我个人认为,适应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有限责任合伙制可能会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主流的组织形式。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素
无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如何,都要建立起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参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体制也应由多维相互制衡的管理要素构成。
1.合伙人。合伙人个人和集体都要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活动负责。包括决定和评价人员晋升和新合伙人的加入,制定和完成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目标和计划,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状况以及在法律范围内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遇到的其他相关问题。
2.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事项,对所有关系到合伙组织结构的事项负责。包括检查工作情况、监督对客户的影响、管理员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发展,提出计划和行动方向以便合伙人决策。
3.首席合伙人。首席合伙人由合伙人共同选举产生,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活动。主要职责包括执行所有授权的计划和有关活动,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事务的所有方面,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所有方面,人事任用、教育、留用,业务发展和公共关系,与职业机构的关系及其他专业人士或团体的关系。
4.管理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按其职能和管理的需要可划分为若干职能区域。管理合伙人由管理委员会授权,专门负责某一职能的全面工作,并对首席合伙人负责。如有审计业务合伙人、管理咨询业务合伙人、分所监管合伙人等。
5.项目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是通过组织项目小组来完成的。项目小组由一个项目合伙人来指挥,项目合伙人全权负责业务的操作并负责协调与客户的所有关系,同时也监督影响客户的有关情况。
6.技术支持与质量控制系统。可由具备相应知识水平、精通专业并有良好判断力的人士组成专家咨询小组或设立技术委员会,负责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和对客户的专业服务,以保证执业人员根据需要获取有关技术问题的专家指导和咨询帮助。承担质量控制的人员负责依据专业标准来维护质量控制系统,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签发报告的技术检查,给员工技术性建议,收集、更新和宣传技术资料,负责有关独立性问题的咨询以及检查计划的可行性等。
7.人事管理。承担人事管理的合伙人负责招聘员工和员工后续教育、员工工作计划和工作分配、职业建议等工作,也负责推荐员工晋升到合伙人。
8.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管理的内容包括指导办公人员的活动和设备的维护、客户和办公室档案管理、数据和邮件处理、办公用品的购买、贮存等。这是维持事务所正常运行的基础。
以上管理要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可形成一个控制严密、科学有效的事务所运行机制。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发展
加入WTO后,随着国际“五大”的进入并在竞争中占有优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将呈现出多种规模、多元化和专业化并存的发展格局,为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应不断强化两个方面的发展:①扩大规模,走出知名品牌;②强化优势领域,树立专业特色。具体的可选方案有:
1.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合并单体事务所,通过“滚雪球”促使其不断发展壮大。
2.利用合并、兼并和联合等所有权和经营权优化方式,以大型事务所为龙头来带动成员所的成长,通过组织要素的提高达到集约经营的效果。但在具体实施中应注意:成员所的选择应有标准,范围要广,人力资源的开发应具有国际性。操作上,可在总部成立管理委员会,专门从事战略性发展规划决策与日常管理等全局性的工作。
3.积极加入国际“五大”一体化的网络体系,成为国际“五大”的成员所或联系所,依靠国际性的品牌和本地化的人才,发展壮大自己。
从经济学上分析,规模经济不仅仅指规模大,实质上描述的是企业经营中投入产出关系。在其他条件(如技术、价格、利率、税收)等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投入的增加(如资产规模扩大),产出会以高于投入的速率增加。其中决定性的因素是成本的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也是如此。上规模发展并不是一味强调规模大,而应以成本降低为核心实施人员、专业技术、业务、市场和管理的整合。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真正优势并不在规模上,而在于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无论是大规模事务所、小规模事务所,无论事务所实行专业化发展,或多元化发展,都必须具有核心竞争力,可由一流专业人士提供具有自己特色优势的专业服务。具体讲,大所在扩张规模时,可以整合人员、专业技术为核心,多元经营中突出专业化的优势,小所在深化自身专业化服务时,可以绝对的专业化优势努力开拓细分市场,以拓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模式
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智力产品”,其质量监督较困难,如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没有能力辨别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好坏,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其提供的结论。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和潜在使用者越来越分散,注册会计师的真正委托者越来越“匿名化”。在缺乏真正委托人的有效监督下,作为第二委托人的股份公司在追逐利益的驱动下,可能会伙同注册会计师采取损害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致使审计市场失灵。因此,有必要加强政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在选择监管模式时应强调以下两个方面:
1.政府监管的法制化。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依法明确监管权限,加强协调,减少多头检查。目前,有权参与监管会计师事务所的政府部门很多,如财政部门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具有行政处罚权;审计部门通过审查企业的财务状况,清查出事务所存在的执业质量问题,并将有关问题移交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处理或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证监会会同财政部门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取得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因此,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证监会应加强协调,严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违规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做出相应的处罚,尽量避免多头检查。二是建立科学的监管政策体系,依照法律程序实施监管。应改善 “救火式”的应急监管政策,实施规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常规监管措施,完善会计市场的民事赔偿制度,尽可能实施严格的侵权民事追究机制,少用行政处罚。
2.行业管理的自律化。行业的自律化管理强调的是自律,着眼于行业整体的专业进步、技能提高和人际关系的改善。因此,协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主体应由合伙人、发起人、注册会计师组成,为自律管理提供组织基础;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规制度建设和实施,为自律管理提供法律基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业核查,及时利用谈话提醒制度或研究发布相关的指导性意见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执业质量。
总之,政府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并不是强调政府力量而忽视市场力量,而是在充分尊重市场力量的同时,致力于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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